发生混合销售缴税需要分清

一朋友说他下岗后开了个铝合金门窗加工部,同时负责安装业务,并按国地税机关要求办了税务登记证。前几天几个部门都来催缴税款。国税部门说,加工销售铝合金门窗应到国税机关缴增值税;地税部门讲,安装属于装修当缴营业税,工商管理部门也不时前来催交,不知这税究竟应该缴给谁才对。 

  对这个问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处理。 

  第一,税费要分清。税务收税,管理收费。也就是说,工商部门收的是工商管理费,税务机关收的是各种税收。 

  第二,国地税要分清。对个体经营者来说,国税机关主要收的是增值税,而地税部门收的则是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等等。 

  第三,销售行为要分清。对从事铝合金门窗生产、安装及其他业务的行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明确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 

  具体到这位朋友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1996]44号通知也曾明文规定:“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其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同时并负责安装的,属混合销售行为,对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征收增值税。”综上所述,这位朋友应到国税机关缴增值税、到工商管理部门交管理费。 

  第四,优惠政策要搞清。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个人所得税和有关办证工本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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