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资到底该不该缴税?

    新公司法的发布催热了减资话题,减资成了大家都在关注、思考甚至正在行动的事情。近一段时间,关于减资涉及税务问题的各种声音层出不穷,简直是让人眼花缭乱,看的越多听的越多让人思路越是混乱,不知道应该相信哪路的专家说法?

    本文结合自身的专业经验认真梳理了减资相关的财税政策,试图讲清楚减资的涉税问题,解答一定的疑惑。

    首先,我国税法规章制度中涉及到减资税务处理的条文主要是参考以下两个税务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一、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公司净资产高于实收资本减资时要不要交税?

   本期我们试图讲清楚这一个问题,因为近期多次在网上看到有人说这个话题,也有不少读者朋友来咨询这种问题。

首先假设同比例减资情况下,参考上述两个关于减资的税务文件,减资时要不要交税及交多少税关键取决于减资时股东从公司取得多少资产及其初始出资成本。而与减资时公司的净资产金额是多少没有关系,税务机关难道要根据公司净资产金额强制公司股东减资时一定要将对应的留存收益也从公司拿走吗?税务机关没有这个权也没有任何法规依据干涉正常的市场商业行为,公司同比例减资时股东决定从公司支取多少减资款这完全是由全体股东共同自由决定的。

   如果减资时股东只是将其对应的出资成本部分从公司拿走,难道税务机关还有权力核定公司股东减资时应该要支取多少资金?继而按核定金额计算减资时股东的应纳税所得。我们认为这种想法完全是没有逻辑、没有法规依据的。

    因此,我们认为:同比例减资情况下,减资时即使公司净资产远高于实收资本,只要全体股东决定减资金额不高于出资成本,不会涉及税收的缴纳。因为同比例减资情况下,无论从公司支取多少减资金额都是有合理商业目的,税务机关无权干涉也无依据采取核定的反避税施。

    如果减资金额(减资后股东所获得资产的公允价值)高出出资成本,法人股东不需要缴税,个人股东应当看作公司分红,对高出部分缴纳20%的个税。

    假设公司存在不同比例减资的情况,则面临的问题会更加复杂。税务机关会关注公司减资的公允性问题,这就会涉及到公司章程约定、减资决议及减资协议等一系列法律文书的判断及其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协调。关于不同比例减资的问题,如下图所示:

 

    首先考虑减资价值的公允性,如果是公允减资,减资金额不超过投资成本的情况下,法人股东不需要缴税,由于存在通过减资进行股权转让或者受让的行为,个人股东是否缴税,需要参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文件(以下或简称“67号文)的规定,存在股权转让的行为,根据67号文件的规定确定是否缴税。

    减资金额超过投资成本情况下,个人股东除对减资获得资产超过投资成本部分进行缴税外,还应对股权转让部分参照67号文的规定确定是否就股权变动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非公允减资情况下,由于非同比例减资,个人股东减资,会涉及股权变动,对股权变动部分,同样应参照67号文的规定,确定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减资过程中碰到的任何问题,可以随时留言咨询我们,我们可以帮助解答并提供筹划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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