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报告统一编码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报告统一编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资产评估报告管理,更好地维护委托人和资产评估机构的合法权益,提升资产评估行业社会公信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评估报告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按照职责分工由财政部门监管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评估报告统一编码是指由资产评估报告统一编码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报告编码系统)自动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全国统一编码。经统一编码的资产评估报告具有行业认可的身份证明。

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全部纳入统一编码范围。

第五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负责资产评估报告统一编码管理工作,地方资产评估协会和相关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协助负责本地区统一编码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协会可应用报告编码系统对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开展报告防伪等工作。

第二章  编码管理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向委托人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前在报告编码系统中进行统一编码。

第七条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统一编码,应当登录报告编码系统,根据要求填报资产评估报告基本信息。信息填报完成后,报告编码系统会自动生成资产评估报告编码(以下简称报告编码)及“资产评估报告编码回执”(以下简称编码回执)。

第八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打印编码回执并列装在资产评估报告的扉页位置。编码回执仅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已在中评协的报告编码系统中进行了编码,不作为资产评估机构及其签字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免除相关法律责任的依据。

第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在报告编码系统中应当填报的基本信息包括:资产评估报告号、资产评估报告名称、委托人名称、委托人性质、委托人所在地、评估目的、被评估单位名称、被评估单位所在地、评估对象类别、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评估方法、账面价值、评估结论、签字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是否为证券类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日、资产评估服务费等内容。

第十条经编码后的资产评估报告所填基本信息需要修改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报告编码系统中进行修改操作并注明修改原因。

第十一条经编码后的资产评估报告需要作废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报告编码系统中进行作废操作并注明作废原因。

第十二条资产评估报告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时,可直接获取报告编码,无需填报相关信息。

因其他保密要求信息暂不能填报的,可先获取报告编码,待相关信息可以公布后填报。

第十三条资产评估机构应真实准确完整的填报资产评估报告基本信息,并保证最终填报的基本信息与资产评估档案一致。

第十四条资产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为本机构报告编码系统的第一责任人,对资产评估机构填报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报告编码系统填报内部管理制度,指派专人负责,做到对报告编码系统使用权限的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资产评估机构终止时,中评协将取消该资产评估机构报告编码系统的使用权限。

资产评估机构因违反《资产评估法》受到责令停业行政处罚的,停业期间不得使用报告编码系统。资产评估机构停业期满后,向中评协提交恢复使用报告编码系统的书面申请,中评协根据资产评估机构的整改情况,确定是否恢复其使用报告编码系统。

第十七条中评协和地方协会对资产评估机构填报的信息具有保密义务,对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评估机构填报信息的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中评协和地方协会定期或不定期对报告编码系统信息填报情况进行抽查,对未按本办法要求填报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相关情况进行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记入信用档案:

(一)漏报、误报的予以谈话提醒,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

(二)故意不报、瞒报的,予以严重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三)填报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谴责。

以上情形涉及自律惩戒的,自律惩戒程序参照《会员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中评协和地方协会可结合报告编码系统开展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和职业风险防范机制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中评协在开展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时,可结合报告编码系统中的相关信息对资产评估机构业绩进行核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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