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股东分红,一定要缴纳20%个人所得税吗?

自然人A出资500万元成立了甲股份公司,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三年后,公司估值到2亿元,吸引各路资金投资1亿元,A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1000万元(A占股50%,其他股东占股50%),超出500(1000-500)万元投资款的9500万元的出资作为资本公积。持续经营多年后,甲公司银行账户8000万元的存款,由于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甲公司股东会决定分红5000万元。

一般处理方式:自然人A收到分红款2500万元(5000*50%),需要缴纳50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2500*20%),其他股东也要根据股东性质缴纳不等的个人/企业所得税。

如何处理才能帮助自然人A节约50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呢?

 

本案例中,甲公司股东的根本目的是取得甲公司的货币资金,最佳的方式是以最低的成本取得。取得的方式除了利润分红以外,还有没有其他方式的问题。

从甲公司负债和权益方分析,其主要资金来源为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能否通过减少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方式,股东实现分配甲公司货币资金的目的,显然是可以的。

操作方式:甲股份公司将资本公积9500万元转做实收资本,同时增加注册资本到10500万元,增资完成后,股东会决议减资5000万元,减资后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5500万元。通过上面操作,不但实现了分红的目标,同时增加注册资本到5500万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增加注册资本的额度)。

 

该案例在操作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明确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根据“财税〔2015〕116号”,“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2)、(3)两个文件,规定了非股份制高新技术企业,资本公积转增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

对于“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的理解,各地税务局会有不同,公司应先同税务局沟通后,再做操作。即便不认可该项规定,我们认为还有其他可操作的方式,那是另一个故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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