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车辆/使用权,能否将13%的增值税率降到0.5%

从事二手车租赁业务的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法规定,需要按照13%的增值税率计算销项税。

如果二手车的来源是从自然人个人手中收购,个人销售使用过的二手车,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因此从事二手车经营的一般纳税人,往往缺乏进项税额,税负侵蚀了二手车租赁业务的利润,要导致业务开展缓慢。

如何破解二手车租赁税负的问题呢?

2020年4月8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对于从事租赁业务的二手车纳税人,能否将购置的二手车销售给承租人,从而将增值税率从13%降低到0.5%呢?需要分情况,对于短租业务,显然是不可以的;对于长期租赁的承租人,理论上是行得通的。

【案例】甲公司具有二手车经营及租赁业务,从事二手车销售及出租业务,收购了一辆车,单价10万元,出租给自然人A三年,每月租金3600元。假设没有其他费用支出。

【方案一】经营租赁

甲公司三年需要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没有抵扣,全额缴纳:3600/1.13*13%*36=14910

需要缴纳的税金附加:14910*(7%+3%+2%)= 1789元

三年内需要缴纳的所得税:(3600/1.13*36-1789-100000)*25%=3225

经营车辆租赁业务实现的利润:3600*36-14910-1789-3225=9676

三年投资收益率:9675/100000=9.7%,年化收益约为9.7%/3*1.5=4.85%

再加上10万购车费用的资金利息支出,经营过程中很难实现较高收益。

【方案二】分期收款销售车辆

甲公司按照11万元将车销售给自然人A,每月向A收取3050元的售车款和550元的服务费,总体税负及利润如下:

销售车辆缴纳的增值税:110000*0.5%=550

三年租赁收取的服务费需要缴纳增值税:550/1.06*6%*36=1121

缴纳增值税合计:550+1121=1671

缴纳增值税附加:1671*(7%+5%)=201

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3050+550)*36-1671-201-100000)*25%=6932

实现的经营利润:(3050+550)*36-1671-201-100000-6932=20796

该项业务三年实现的利润比经营租赁多出11120元(20796-9676)

毫无疑问,要选择分期收款销售车辆模式。

如果为二手车的买卖提供资金,也可以按照此模式,设计出低税负的业务模式,那是另一个故事。

同时,在设计业务模式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二手车销售的规定执行,一旦被认定为经营租赁,那么实现的经营利润,可能不足以缴纳该项业务的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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