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个税筹划方式的分析

有一条看起来很有效的个税筹划政策,“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上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18]164号),杭州的平均工资8万元,3倍也就是24万元。

有的筹划方案说,每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年底再解除,年终奖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获得了24万元以内为基数的个税节约。

单纯从个税上来说,找不出毛病,因为个税没有规定可以多么长时间解除一次劳动关系,补偿的高低也没有规定。

但这里有两个限制:一是劳动合同法的限制,为了获取税的利益,损失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得”能不能偿“失”,需要衡量;二是双方的博弈,生米煮成熟饭的担忧,双方的猜疑链以及带来的成本,把税的成本淡化了。

上述两个原因,规范的公司不敢采取这种模式,不规范的公司不屑于这种模式。

当然,如果恰好解除劳动关系碰上年度奖励,合理规划也是可以采用了,但又有一个问题,都要解除劳动关系了,还有年度奖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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